終極勝訴|裁決釐清舉證標準 刑已服獲撤罪 兩機制可索償 成功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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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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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終極勝訴|裁決釐清舉證標準 刑已服獲撤罪 兩機制可索償 成功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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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勝訴|裁決釐清舉證標準 刑已服獲撤罪 兩機制可索償 成功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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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三人,今(6日)被終院一致裁定勝訴,是首宗《國安法》被告在終院勝訴及獲撤罪的案件。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指,是次裁決釐清了控方的舉證標準,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警方他日若動用同一條文索資料或會更困難。而裁決雖認可處理涉國安案時需將資料保密,但強調不能以犧牲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為代價。

三名上訴人已服畢四個半月刑期,法律上有否任何補償?有大律師指,現時有機制讓被錯誤羈押的人索償,但申請及成功率偏低,一般上訴得直者會申請訟費,較少就失去人身自由索償。被問到會否索償,鄧岳君今則笑稱:「稍後再講。」

三人於2023年3月被裁定罪成後,判囚四個半月,原獲准保釋候上訴;至2024年3月高院上訴被拒後須即時服刑,三人現時均已服畢刑期。被錯誤羈押,能否獲補償?大律師胡栢昌指,目前有兩個途徑可讓在刑事程序中被錯誤羈押的人索償,其中按行政安排設立、屬酌情性質的特惠補償基金,由政府內部審批,如某人因當局嚴重失職而被錯誤定罪及羈押,例如當局曾隱瞞有助寬免該人罪責的關鍵性證供,可根據此基金獲得賠償。不過據該基金指引,如純粹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則不會發放賠償。

《香港人權法案》:被羈押若有新證據證無辜,當局應提供賠償

另一機制是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1(5)條設立的法定制度,條文指如有人被羈押,但後來有新證據證明他是無辜,除非他曾隱瞞該證據,否則當局應提供賠償;如申索人與政府未能達成和解,須交法院裁決。

胡續指,一般而言在刑事案件上訴得直的人,都會透過申請案件訟費,以補償因官司招致的法律費用,較少人會進一步就失去人身自由,根據以上兩個機制索償。根據公開資料,上述機制的申請數字及成功率偏低,如2010至2014年五年間,只有9宗「特惠補償基金」申請,當中7宗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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