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8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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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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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52] 開庭
就D1三部電話及D7 電腦內Telegram (TG)內容 作供
5飛 同 來自天堂的魔鬼、謝利葉、cock popo討論行動分組,一組負責送蛋糕,謝李葉 負責踩線,討論中有人提及懷疑被警察跟蹤及尚德停車埸不時見到一個便衣。證人同意羣組有人傳送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地圖及實景相,5飛 多次討論及談及避免去一些位置,一些相片地上見到紙鶴。Cellebrite軟件顯示此討論羣組最後由cock popo 刪除。
另一個對話是「想和你通渠」(控方指D1)與「叉鷄飯阿陳」(指是D5)。2月2日 想和你通渠 問 叉鷄 Safe? 叉鷄答safe,跟住反問「係咪黃L咗?兩個街口都有警察」,再指自己冇帶回鄉證。想和你通渠 再問「bomb?」。(2月2日為羅湖爆炸案)
-兩塊綠色電路板,證人曾在羅湖案現場證物相及503室見過相似物件
-1個煎pan內有煮過物品、鑊鏟及電磁爐
證人指爆炸品科在503室檢取證物見過,同意控方對比相片一樣
-1堆紅色炮仗
確認在503室內檢取相似物品,補充昨天TG內,Mika(指是D1)同釣魚小子叔叔一樣出現相片之炮仗相似。
-充電池及電路板
證人認得503室及羅湖案中出現過
-點火燃點化學品
憑擺設認出是在503室廁所進行
警方檢取D7房中銀色ASUS手提電腦,並拍攝TG內容多張照片,D7不爭議TG帳戶叫「珀斯光輝」,聯絡人見到有 5飛,2人曾有以下對話:
1月26日對話
珀:下午?
5飛:我講下午,我聽日都有行動
珀:煙霧彈?
5飛:可能爆埋
珀: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
5飛:今晚煮完,一陣等人上嚟裝
珀:裝乜嘢?
5飛:今次有遙控
珀:今次記得SIM卡入夠錢
1月27日 凌晨至02:12 對話
5飛:醫院小隊出動,完成同你講
5飛:完成等手足㩒制
1月27日04:21對話
5飛:back home, 好似爆唔到
珀:failure teaches u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ed
播放宏創方1月27日CCTV,證人同意04:16 時D1出電梯返回503室,吻合上述對話時間。證人也知道1月27日凌晨02:30愛醫院有煙霧彈爆炸,另外在爆炸案現場裝置找到SIM卡,也確認在D4公司也搵到相同物品。
1月28日對話
5飛轉發訊息有明愛醫院爆炸圖片
珀:睇圖好似好大威力
5飛:D狗都話細威力
珀:之後再炸就炸膠鐵?
5飛:我哋吹咗係關口
5飛:我睇吓佢哋28號放唔放蛋糕,有隊友話放得好密
珀:你哋鍾意啦,我就想放
5飛:夠人咪放
1月29日對話
5飛:我哋聽日有乜嘢做?
珀:你唔係放蛋糕?
5飛:明天行動唔夠人,取消
珀:Cake?
5飛:來來去去都係同一班人做,做完一次要等下個月先可以再做
珀斯光輝轉發荔枝角公園殘廁爆炸新聞
5飛:可能喺上次炸殘廁班人做
3月7日對話
5飛:你男朋友假假地有份封關同爬渠救poly
珀:你嗰兩包S係我度
5飛:我一陣攞
證人確認503室檢取證物有硫磺,化學符號為S,亦曾在英華中藥蔘茸店CCTV見到D1及D7一同買兩包硫磺粉。(之後同意是D1付款買)
-同意TG設定可以不用邀請而自動加入
-唔肯定TG內容可以設定自動下載
不同意D4在3月6日晚冇上深水埗嘉頓山、也不同意CCTV當晚拍到作供指是D4的人並非D4
-再播英華中藥蔘茸店CCTV配以D7承認事實,同意D1及D7先後進入店舖,D1比錢購買2袋硫磺
-警方拍攝D7 ASUS筆記電腦TG內容不是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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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7日 駐守OCTB C2-1隊,23:55時在D7深水埗住所作拘捕行動,單位檢取到現金並封存做證物。現在唔記得拘捕罪名,主控再讀出控罪二證人同意涉及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案。確認有口頭警誡及出示搜查令,知一個紙盒內找到現金但不是自己處理。同時在房桌上發現1部銀色ASUS筆記簿電腦開啟,自己冇留意畫面開咗咩,由警員857協助拍攝畫面。屋內找到其他以下證物並作拍攝:另一部Asus筆記電腦、一部iPhone、兩部Sony手提電話及另一電話、一件灰色外衣、一件白色圓領襯衣、一條深色長褲、一對黑白色布鞋(似converse)、一對黑色手袖、一個粉紅色3M豬咀、八達通、銀行咭、信用卡及學生證、一個藍色紙鞋盒(內有現金)。
-同意D7簽署承認事實指3月7日在住所找到之電子儀器 正確
-同意呈堂臨時證物谷歌地圖見到巴域街休憩處,但不肯定代表所指D7住所大廈位置是否正確。
-同意拍門由D7開門,入屋後自己一直控制及看守她,D7沒有再接觸過屋內筆記電腦,同意拘捕時父母也在屋內
確認入屋後,D7筆記簿電腦除檢取及拍攝,沒有任何人接觸干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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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駐守OCTB C2-1隊,確認在D7住所做搜證並繪畫住所草圖記錄證物搜出位置,同意在一個紙盒內找到現金$163,050。之後回答D7不同證物檢取位置。確認在D7告知為其睡房書桌上見到一部銀色ASUS筆記簿電腦SN852開着,而床上再找到另一部ASUS筆記簿電腦、一部iPhone及數部電話,就如控方相片所顯示。D7住所檢取之所有證物,確認沒有人作出干擾。
-確認警方相片 0486.jpg 是自己拍攝ASUS電腦畫面,可以見到92簽頻道資料
-同意D7承認事實文字紀錄:「警方從銀色Asus手提電腦拍攝相關資料,顯示在控方文件內..」但相片沒有附在文件內
-同意照片 0486.jpg 92簽頻道見到通知選項一欄灰色,唔知代表什麼但確認是首次見到電腦時的狀態。
-確認在拍攝ASUS電腦之照片見到書桌上側邊有一些紅色利是封,唔記得現場有冇見到
-同意根據拍攝照片見到Asus 電腦當時畫面是用緊Chrome 瀏覽網頁,顯示見到Sensory Store (1-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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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7日至今同樣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之數碼法理鑒證隊。3月7日有處理一部ASUS手提電腦(SN 857),自己有對該電腦進行檢視。
-警方拍攝照片見到TG 92簽 頻道資料,同意通知選項灰色代表熄了通知,意思係用戶收唔到有新訊息的通知。法官即刻問「咁用戶登入TG係咪一樣可以睇到新訊息?」證人確認係。
-另一張拍攝ASUS電腦Chrome 晝面,同意底部放大見到出現不同軟件icon 如 Chrome, Tg 。法律代表問Chrome icon底下有白色橫線,其他icon只有暗線 是否代表拍攝一刻用戶只使用一個軟件就係Chrome?證人不同意,指晝面底有icon都在使用中,白色橫線只是表示畫面顯示緊Chrome,其他軟件不在顯示畫面中。
控方播出6段在2020年1月27、28日;2月27及28日;3月1及2日 宏創方5樓CCTV及作出截圖,指出吻合承認事實提及D7共3次出入503單位,逗留約19小時多。
-完成D1及D7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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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及現在均屬刑事情報科(CIB)。2020年3月7日負責帶領4名隊員共5人去大角咀宏創方503室控制D3及D6,再將2人交稍後到來OCTB同事。確認CIB隊伍23:39去到503室,門冇鎖推門入去,D3由S029及S030控制,D6由S027及28控制,自己負責看守兩人,23:53交2人予OCTB C2-1 隊後CIB隊伍便離開。期間CIB冇搜屋也冇作出干擾屋內、D3或D6身上證物行為。
同意當日五名CIB全部有戴頭盔及保護裝備,穿便衣去503室。
確認S029控制D3後即刻上手扣。入503室後CIB隊員沒有接觸過室內任何物品,不肯定D3直到CIB隊離開是全程上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