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裁決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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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會讀出裁決理由書。
裁定4人暴動罪名成立
休庭商討後:
D1,D7 索取背景報告。
D5,D6犯案時及現時都未夠21歲,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月22日前提交各項報告至法庭存檔及給辯方。
10月24日前辯方傳遞書面求情陳詞到法庭。
10月25日14:30 提訊,作補充陳詞
10月31日14:30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