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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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8開庭]
D1 對襲警、阻差辦公
D3 對襲警、阻差辦公
D5 對襲警、阻差辦公
D6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
D11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
[10:00休庭]
[10:34開庭]
D11表示同意及已簽署控方的承認事實文件
-鐵路的路線圖,
-太子鐵路站內拍攝了照片,成為呈堂證物
-各被告人被拘捕時被拍攝身上衣物及隨身物品的多張照片,
-同意拍攝時間無誤
-新聞媒體所拍攝的與案件有關的片段的usb列為證物,媒體包括蘋果日報、無線電視新聞、now、hk01、東方、港台35台等等
-偵緝警長在網上下載的片段:包括hkfrontline, 米埔、now 等等
-也同意該些片段妥善儲存
-偵緝警員11300及20759在太子地鐵站拍攝的片段也可列為證物亦同意妥善儲存
-D1同意有黑色盔甲、電話卡…等證物
-各被告均同意被拘捕的地點、時間及身上管有的衣着及物品
-D3,D6被拘捕時被告之是因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各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同意一名警員作為雷射筆專家
由於D11的抗辯理由是對所帶備之物品有合理辯解,裁判官問D11對雷射筆是在他身上的這一點沒有異議,如沒有,則有幾位雷射筆證物錬相關證人便不需被傳召,可節省法庭時間,裁判官讓D11無需即時回答,可考慮一下
(九龍城法院的大電視沒有連線,各被告人及旁聽人士均只能看最後排律師的電腦螢幕)
[11:47休庭]
[12:09開庭]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12:31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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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已完成 PW1 偵緝警員 16756 的作供,和 PW2 偵緝警員 11631 的控方主問。明天會開始辯方盤問,涉及 D1 及 D6,預計需要半小時。
●保釋條件方面,裁判官批准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