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D2:林, D3:蔡(22-24)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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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沒有到庭,只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出席。
法官即指裁決書有指片段樣貌看不到,裁判官是依賴身形、衣著及特徵同作供警員所觀察吻合。法官又再指其一被告有錄色傘,黑白色格仔衫,灰色褲,白色鞋及有斜孭袋,當各樣組合加起來在一人身上找到機會便很細。而拒絕D2作供之原因法庭已經有指出因有違常理而拒絕接納。
最後理據是口頭裁決時指被告D3打開雨傘在示威者後方,跟隨其他人走到馬路上路障前停低,用手指指行鐵欄,上訴方指裁決書沒有提及用手指指向鐵欄,而且庭上裁判官也沒口頭提及指向意圖為何,只在最後指出視為藉在場參與鼓勵。
同意最大爭議在身份辨認,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所作理據充足,除片段截圖也有PW5及PW6警員對證物觀察之口供互相佐證。
答辯方總結2人衣著,身上物品包括綠色雨傘,D3掛在黑色背囊上潔手液等。法官追問下同意審訊中沒有提過潔手液,但搜身片段P3可見到,席上法官要求看D3檢取衣物及運動鞋。
PW5及6當時是在場但並不是拘捕警員,作供也非針對身份辨認。
案件需時考慮,上訴裁決擇日宣佈,一般在3個月內。法官特別提到同意辨認證據強但裁判官在裁決時有欠缺提及一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