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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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代表之前向聆訊官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多張拍到被告穿急救背心在理大之相片及警方發佈會騰本(提及有人阻塞校園出口),被建議向法官開庭申請,故排期今日處理。
法官問及此次是否首次有急救員作供後上訴,關大律師同意是首宗。法官聽罷批准呈上附加資料作上訴申請。
關大律師進一步指聆訊官不批准被告作供之口供騰本作為上訴文件,代表同時指上訴人理據其一為沒有充份考慮被告之口供,彭問即指判案書應有引述口供,故就算沒有呈上其口供也不會有影響。
彭官再重申今天並非處理上訴申請,下次會由三位法官處理,已經努力盡早排期。
上訴申請押後至2月27日 開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