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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1 / 75+25]

發表於 : 週四 3月 06, 2025 9:36 pm
emily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0個月;D7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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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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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開庭

▪️專家證人
📍傳召PW97 爆炸品處理課警司 盧秉善 Adam Alexander ROBERTS 作供

🔹控方主問
📎羅湖案
跟進專家報告指透過機械人觀察,發現已爆裝置外2米有另一個完整玻璃樽,確認相片為拆開後情形:原本是橙色電子火柴頭插入樽,橙色線外駁遙控電路板,樽內有1kg低性能爆燃炸藥化驗後得知混合物含62%硝酸鉀16%硫磺及22%鋁粉,及黑色膠帶散開。電路板作用是接收訊號,從電池釋放能量燃點電子火柴令化學品燃燒。結論這是個完整簡易遙控爆炸裝置。

月台發現另一個燒毁咗玻璃樽同上述一樣的裝置,回應圖片是該裝置證物見到一些碎片己放在一起,現場所見碎片散落地上有1米距離,圖片61至67為燒毁玻璃樽混合一些燒溶物質,可能是用溶了的膠帶及樽來物質。圖片34內見到電路板及一個黑色長形物體是燒毁電池。結論這是個燒毀遙控簡易完整爆炸裝置,證人意見因裝置沒有樽蓋,是曾經運作但不能造成重大爆炸,回應法官裝置目的只可引起燃燒不是引爆,同意主控指設計滿足自製炸彈條件。

問2個分開放或放在一起會否增加破壞力?答分開放如1個運作可以損毁另一個令破壞更大,再問2個放在一個背囊或袋效果則不合理not make sense。(案發時2個原放在同一個環保袋內置於車廂)

📎羅湖站、明愛醫院、宏創方503及1008室證物關係
證人冇去過宏創方及替找到裝置作檢驗,只能憑相片指1008室搜到製置同明愛醫院裝置外形相似。

宏創方1008室一個樽內仲有啡色Rocket Candy(化驗為60%硝酸鉀40%糖混合物),插入了橙色電子火柴,但欠缺引線。

明愛裝置同1008室裝置相似,有破損容器、橙色電線(電子火柴)、但比1008室多了電池。

503室裝置為一個白色蓋玻璃樽,檢驗發現內有化學物(11%硫磺23%鋁粉53 %硝酸鉀混合物),是主體盛載低性能炸藥,非完整裝置,同羅湖站裝置及樽內化學品相似。

📎西環梅芳街2C室證物
確認2020年3月8日23:55至翌日01:30於西環梅街某大廈2C室(D2住所)作檢查。在房間地上一個紅色Colormax袋內一黑色盒中搜到
1)一個未組裝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一條橙色電線駁電子火柴頭插入一個突出膠管內有50克爆燃炸藥
2)4個載有各種粉末膠盒
3)1個內有粉末玻璃樽
4)兩條幼膠管
5)兩支煙花棒
6)兩個分別黑色及白色電子裝置
化驗後及檢查得知玻璃瓶內有983克爆燃炸藥或相關化學品,黑色裝置是接收器,用法是在安全地方按白色裝置上紅色按鈕發射訊號,可點著電子火柴引爆黑色管內炸藥。澄清拆開黑色管不是剪開,該管其實由兩條塑膠管以黑色膠帶接駁,中間插入橙色電線電子火柴到內藏爆燃炸藥。引爆低性能炸藥會釋放數百至過千倍氣體,但該長管裝置因承受不了壓力易被推開,限制了爆炸效果,只似中式炮竹一樣效果。

📎D8家中證物
證人稱不在現場,基於警方提供的化驗報告提供專家意見。

👉聚胺脂樹脂,證人稱可以用作製造外殼,或者增加堅固度,之於用於製造土製炸彈,可以用來密封電路板和固定零件,使它們防水和防止碰撞。主控呈上證物聚胺脂樹脂,證人表示第一次見到實物,陳官睇完證物,表示係一支罐裝泡沫填充劑,如何用於本案製造土製炸彈,證人稱可以把電路放於盒中,填滿便可以固定零件和防水。

👉250g 氧化鋁粉,證人報告稱未見過用作製造炸彈,亦未見過有文獻提及,因特性與鋁粉不同,氧化減慢鋁的反應,不是precursor 。

👉2300g 氧化鐵粉,有無害嘅用途,實際遇到係會用於製造鋁熱劑,燃燒溫度達到幾千度,日常用途會用於接駁鐵路的路軌,可以溶化金屬,軍事用途會用於恐怖襲擊,係破壞性高嘅爆炸物品。

👉180g 和62g 次氯酸鈉,有無害嘅用途,係強力氧化劑,可用於製造炸藥,無實際經驗用過次氯酸鈉;燃燒一張紙需要空氣中的氧氣,製造炸彈主要要有氧化劑和燃料,氧化劑係用嚟提供氧氣,唔使從空氣中抽取,可以用次氯酸鈉,糖就係燃料。

👉一盒太古糖霜,糖係普遍用嘅材料。證人再強調上述物品亦有其他冇害用途,不過製作土製炸彈也多利用日常易搵到物品。

[13:20] 🔸辯方(D2)盤問
證人同意控方展示一張聲稱在D2手機搵到的一張相片(有一件黑色物體在馬桶隔離的地上),出庭之前未見過,唔知裝住啲咩,主問時稱係睇起嚟有可疑,當時陳官問有冇封閉嘅情況?證人回答有可能。同意黑色膠紙之間有空隙,膠紙係用作固定電腦版,避免跌落,亦有防水作用,如果用嚟做密封,係一個好差嘅嘗試,或者要包多幾層。

關於明愛醫院的廁格,律師質疑證人估計火焰有30~100cm 高,就算有100cm時間都係短暫,證人稱牆身有輕微變色,估計係由熱力造成,但不足以着火,或者令瓷磚爆裂,rocket candy 係用於業餘的模型火箭,燃燒時會有好長火焰,但會慢慢縮小。

[13:43]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7/3)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