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煽動案 終極上訴被駁回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煽動案,兩案終極上訴,今(6日)一併於終審法院裁決。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鄒幸彤三人上訴得直;譚得志上訴被拒。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在街站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等言論,2022 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後服畢刑期。譚其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被拒,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
譚得志一方力陳,控方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意圖,並引印度聖雄甘地逾百年前承認煽動罪後的陳詞,指感情不能被法律製造或控制,只要不提倡暴力,人應有自由表達不滿;又指罪行屬「可公訴罪行」,應交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律政司一方重申,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意圖,而煽動罪可在各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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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譚得志煽動案 終極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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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極勝訴 判詞重點 控方大幅遮調查報告 終院: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全文:https://bit.ly/4i3tCsg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鄒幸彤三人上訴得直,撤銷三人定罪及刑罰。案中上訴方就四項議題爭議,包括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非僅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相信為「外國代理人」;申請人可否挑戰通知書及其送達的有效性作為抗辯理由;通知書能否要求提供《國安法》頒布前已存在的資料;及控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容許證人拒答問題等,是否令被告未獲公平審訊。
外國代理人 只證處長合理相信並不足夠
其中三項議題均裁定得直。終院裁定,從條例文字及立法目的作出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通知書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可挑戰通知書效力
終院亦裁定,上訴人可通過抗辯的方式,挑戰通知書的效力,因其效力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而且《實施細則》中,沒有提供任何獨立程序,以挑戰該通知書的發出或效力,其立法意圖,也沒有表示,刑事法庭不合適審理這些挑戰。
公眾利益豁免權 遮調查報告 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就控方於案中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及給處長的建議,並以此為檢控基礎,終院裁定,此情況下從證據中移走了可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此舉對控方舉證而言,不但適得其反,亦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的論據為何,「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裁定可要求提交《國安法》前已存在的資料
至於就通知書能否要求提供《國安法》頒布前已存在的資料,終院指,沒有必要就此議題作出裁決,但仍裁定,處長可要求提交早於《國安法》頒布前已存在的資料,指罪行並非追溯法律生效前的作為,因只有在《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的作為,才屬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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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https://bit.ly/4i3tCsg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鄒幸彤三人上訴得直,撤銷三人定罪及刑罰。案中上訴方就四項議題爭議,包括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非僅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相信為「外國代理人」;申請人可否挑戰通知書及其送達的有效性作為抗辯理由;通知書能否要求提供《國安法》頒布前已存在的資料;及控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容許證人拒答問題等,是否令被告未獲公平審訊。
外國代理人 只證處長合理相信並不足夠
其中三項議題均裁定得直。終院裁定,從條例文字及立法目的作出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通知書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可挑戰通知書效力
終院亦裁定,上訴人可通過抗辯的方式,挑戰通知書的效力,因其效力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而且《實施細則》中,沒有提供任何獨立程序,以挑戰該通知書的發出或效力,其立法意圖,也沒有表示,刑事法庭不合適審理這些挑戰。
公眾利益豁免權 遮調查報告 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就控方於案中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及給處長的建議,並以此為檢控基礎,終院裁定,此情況下從證據中移走了可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此舉對控方舉證而言,不但適得其反,亦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的論據為何,「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裁定可要求提交《國安法》前已存在的資料
至於就通知書能否要求提供《國安法》頒布前已存在的資料,終院指,沒有必要就此議題作出裁決,但仍裁定,處長可要求提交早於《國安法》頒布前已存在的資料,指罪行並非追溯法律生效前的作為,因只有在《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的作為,才屬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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