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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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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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開庭
跟進專家報告指透過機械人觀察,發現已爆裝置外2米有另一個完整玻璃樽,確認相片為拆開後情形:原本是橙色電子火柴頭插入樽,橙色線外駁遙控電路板,樽內有1kg低性能爆燃炸藥化驗後得知混合物含62%硝酸鉀16%硫磺及22%鋁粉,及黑色膠帶散開。電路板作用是接收訊號,從電池釋放能量燃點電子火柴令化學品燃燒。結論這是個完整簡易遙控爆炸裝置。
月台發現另一個燒毁咗玻璃樽同上述一樣的裝置,回應圖片是該裝置證物見到一些碎片己放在一起,現場所見碎片散落地上有1米距離,圖片61至67為燒毁玻璃樽混合一些燒溶物質,可能是用溶了的膠帶及樽來物質。圖片34內見到電路板及一個黑色長形物體是燒毁電池。結論這是個燒毀遙控簡易完整爆炸裝置,證人意見因裝置沒有樽蓋,是曾經運作但不能造成重大爆炸,回應法官裝置目的只可引起燃燒不是引爆,同意主控指設計滿足自製炸彈條件。
問2個分開放或放在一起會否增加破壞力?答分開放如1個運作可以損毁另一個令破壞更大,再問2個放在一個背囊或袋效果則不合理not make sense。(案發時2個原放在同一個環保袋內置於車廂)
證人冇去過宏創方及替找到裝置作檢驗,只能憑相片指1008室搜到製置同明愛醫院裝置外形相似。
宏創方1008室一個樽內仲有啡色Rocket Candy(化驗為60%硝酸鉀40%糖混合物),插入了橙色電子火柴,但欠缺引線。
明愛裝置同1008室裝置相似,有破損容器、橙色電線(電子火柴)、但比1008室多了電池。
503室裝置為一個白色蓋玻璃樽,檢驗發現內有化學物(11%硫磺23%鋁粉53 %硝酸鉀混合物),是主體盛載低性能炸藥,非完整裝置,同羅湖站裝置及樽內化學品相似。
確認2020年3月8日23:55至翌日01:30於西環梅街某大廈2C室(D2住所)作檢查。在房間地上一個紅色Colormax袋內一黑色盒中搜到
1)一個未組裝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一條橙色電線駁電子火柴頭插入一個突出膠管內有50克爆燃炸藥
2)4個載有各種粉末膠盒
3)1個內有粉末玻璃樽
4)兩條幼膠管
5)兩支煙花棒
6)兩個分別黑色及白色電子裝置
化驗後及檢查得知玻璃瓶內有983克爆燃炸藥或相關化學品,黑色裝置是接收器,用法是在安全地方按白色裝置上紅色按鈕發射訊號,可點著電子火柴引爆黑色管內炸藥。澄清拆開黑色管不是剪開,該管其實由兩條塑膠管以黑色膠帶接駁,中間插入橙色電線電子火柴到內藏爆燃炸藥。引爆低性能炸藥會釋放數百至過千倍氣體,但該長管裝置因承受不了壓力易被推開,限制了爆炸效果,只似中式炮竹一樣效果。
證人稱不在現場,基於警方提供的化驗報告提供專家意見。
[13:20]
證人同意控方展示一張聲稱在D2手機搵到的一張相片(有一件黑色物體在馬桶隔離的地上),出庭之前未見過,唔知裝住啲咩,主問時稱係睇起嚟有可疑,當時陳官問有冇封閉嘅情況?證人回答有可能。同意黑色膠紙之間有空隙,膠紙係用作固定電腦版,避免跌落,亦有防水作用,如果用嚟做密封,係一個好差嘅嘗試,或者要包多幾層。
關於明愛醫院的廁格,律師質疑證人估計火焰有30~100cm 高,就算有100cm時間都係短暫,證人稱牆身有輕微變色,估計係由熱力造成,但不足以着火,或者令瓷磚爆裂,rocket candy 係用於業餘的模型火箭,燃燒時會有好長火焰,但會慢慢縮小。
[13:43]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7/3)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