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1佐敦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1:袁, D2:黃(23-31)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 #王詩麗法官 裁定暴動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定罪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 ... 0%29&TP=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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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代表:
第一申請人:劉偉聰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外聘)
D1
爭議原審法官沒有足夠基礎推論參與暴動,加士居道被捕同暴動範圍有350米距離。
D2
上訴理據也是指法庭推論並不準確,第二申請人有作供解釋因要視察拍片場境,也提供片段及文件證明早一天電召客貨車去九龍拍食物廣告因而身上有保鮮紙。
代表再指原審法官不信D2作供指被捕1620時前半小時到達,在加士居道天橋底往循道方向平靜沒有見到發生衝突,不覺得危險,原審法官依賴ICAC閉路電視片段及新聞片段有時差,未足以推論D2有在關鍵時段參與暴動。當時D2公司起步不久,任何工作也會接,如環境沒有危險也需顧及時間完成去視察或拍攝,裁決法官不相信到場說法太主觀,不可排除被告說法。
PW7指見到D2戴住眼罩逃跑也不可信,而辯方有截圖PW7 非由頭到尾控制被告,PW8對D2當時是否戴口罩也不肯定,原審法官卻接納PW7及PW8證供瑕疵。彭官又引用羣毆現場兵荒馬亂,警員對一些細節混肴不足為其。再者法庭裁決已經考慮衣著及身上裝備,申請人對危險環境處理態度。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PW7 及PW8修正D2有沒有戴口罩非重點,逗留暴動現場附近以及身上衣著及物品是原審法官所考慮。而時間差推論D2作供橫過馬路時所見到情況沒有說出真相,是表達暴動大環境。
法庭拒絕2人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指庭上有錄音紀錄,不會再出書面判詞,也提醒如再申請由三人法官處理有減時風險